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3民初4764号
原告:甘肃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九州东环路**海盛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弘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2020年12月8日,原告甘肃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67元,由原告甘肃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