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甘1102民初4987号
原告:甘肃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东环路600号海盛花园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西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南大街B3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笃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西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设计费用896700元及逾期违约金555954元(按照月2%计算,从2016年3月16日起之日共计违约金),共计145265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设计费用896700元及逾期违约金3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8月、9月针对被告的定西市安定区定西-华成国际青年城(二期)**幼儿园工程以及该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签订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至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酬金,共计896700元。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支付设计费用的行为,应承担支付日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原告仅向法院主张月2%逾期违约金。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给原告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设计费,但被告总是无故或借故拖延。
定西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对原告所诉称的事实不知情;2、兰州兰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收购华成公司的股权,在收购过程中,股东***、***就华成公司的债权及债务向兰雅公司做出说明,并出具资产负债表一份;3、原告起诉的债权不在负债表中,股权转让合同第3条第4项约定超出负债表之外的目标公司债务,全部由出让方***承担责任,被告不承担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定西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甘肃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人)承担定西·华成国际青年城(二期)**幼儿园工程设计,约定:设计阶段及内容为“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人应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为规划设计方案6份、初步设计6份、施工图设计8份,提交日期与建设单位另行商定;总设计费为54700.00元,合同签订后五日内第一次付费20%(1.10万元),初步设计交付后五日内第二次付费30%(1.64万元),施工图交付后五日内第三次付费45%(2.46万元),竣工后第四次付费5%(0.27万元);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第七条7.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合同中还约定了其它事项。2015年9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定西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甘肃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人)承担定西·华成国际青年城(二期)工程设计,约定:分项目名称为3#楼、4#楼、5#楼、6#楼、地下室,设计阶段及内容为“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人应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为规划设计方案6份、初步设计6份、施工图设计8份,提交日期与建设单位另行商定;总设计费为1684000.00元,合同签订后五日内第一次付费20%(16.84万元),初步设计交付后五日内第二次付费40%(67.36万元),施工图交付后五日内第三次付费40%(67.36万元),施工图技术交底后五日内第四次付费5%(8.34万元),竣工后第五次付费5%(8.5万元)。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与2015年8月合同一致。合同中还约定了其它事项。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前向被告交付了2015年8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定西·华成国际青年城(二期)**幼儿园工程全部设计资料及文件;于2016年9月29日前向被告交付了2015年9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定西·华成国际青年城(二期)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等资料及文件。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原告索要未果,遂成讼。
另查明,定西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股东为***、***。2018年4月18日,***及兰州兰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协商确认定西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所有股权全部转让给兰州兰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并确认了《定西华成国际青年城项目(东关市场)负债表》,该负债表未包含甘肃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债权。2018年4月23日,***、***与兰州兰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定西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共同将其持有的100%股份(***70%、***30%)全部转让给兰州兰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定西华成国际青年城项目(东关市场)负债表》为合同附件。同日,***、***及兰州兰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申请定西市安定区公证处对股份转让合同进行了公证。2018年4月25日,定西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为兰州兰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出的定西·华成国际青年城(二期)**幼儿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定西·华成国际青年城(二期)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项目签收单、收条、定西·华成国际青年城初步设计、**幼儿园施工图、被告提出的定西市安定区公证处(2018)定安公内字第336号公证书(含定西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定西市信访局会议纪要(含定西华成国际青年项目东关市场负债表)等证据证实。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向被告交付设计工作成果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约定的设计费,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支付设计费的义务并承担违约金。关于违约金,原告变更后的诉请,年利率不足11%,不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数额合理,予以支持。定西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其成立时产生,到其终止时消灭。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股东的变更或者股东股权的转让,不是公司法人的消灭,不改变其对外债务关系;原股东与新股东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协议,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定西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承担讼争债务的主张,于法无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定西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甘肃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896700元,违约金300000元,共计1196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7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937元,由被告定西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