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兰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永靖县某某大庄村民委员会、某某、甘肃省永靖建筑工程总公司、甘肃永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甘肃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1执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县镇大庄村八社***号。 被执行人:兰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兰州大学医学校区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靖县***镇大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靖县***镇大庄村。 负责人:***,该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男,195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村***号。 被执行人:甘肃省永靖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靖县***镇川北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永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民主东路55号。 法定代表人:石天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143号A座10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号建工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兰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永靖县***大庄村民委员会、***、甘肃省永靖建筑工程总公司、甘肃永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甘肃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民终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兰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永靖县***大庄村民委员会、***、甘肃省永靖建筑工程总公司、甘肃永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甘肃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查明兰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已主动了1416950.74元,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甘肃省工业与农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97942.24元,履行完毕;甘肃省建筑科技研究院主动履行了99976元,履行完毕;强制扣划了甘肃永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144506元,执行完毕。在扣除执行费3641元后合计338783.24元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永靖县***大庄村民委员会所欠***债务,本院已向永靖县顺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让其将应付与永靖县***大庄村民委员会的租金直接交由***收取,折抵债务。被执行人***、甘肃省永靖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下查无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以上两位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民终559号民事判决书,兰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永靖县***大庄村民委员会、甘肃永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甘肃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已履行完毕,未履行部分为***、甘肃省永靖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所欠债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甘肃省永靖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