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兰州华夏岩土技术开发公司、甘肃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甘肃省永靖建筑工程总公司、永靖县某某镇大庄村民委员会、甘肃永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民终2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铮,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华夏岩土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天水路**号兰大综合楼**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兰州市城关区焦家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号**座**室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兰,住所地兰州市**里河区**津**路**号建工大厦**楼v>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永靖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住所地甘肃省永靖县***镇川**路**号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勇盛(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靖县***镇大庄村民委员会,住所,住所地甘肃省永靖县***镇大庄村div>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临夏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永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原临夏州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民主**路**号div>
法定代表人:石天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临夏华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兰州华夏岩土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甘肃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民建公司)、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省建研究院)、甘肃省永靖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永建总公司)、永靖县***镇大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庄村委会)、甘肃永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5)兰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铮,被上诉人华夏公司委托代理人***,工民建公司委托代理人***,省建研究院委托代理人***、**,永建总公司委托代理人**,大庄村委会委托代理人**,永安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3820元,退回上诉人***。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珺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