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规划建筑设计院

固镇县规划建筑设计院、***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民终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固镇县规划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固镇火车站广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23312550P。
法定代表人:付会,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全,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固镇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镇县湖沟沪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湖沟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662901828M。
法定代表人:施仪,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固镇县规划建筑设计院因与被上诉人**、固镇县湖沟沪东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3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3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固镇县规划建筑设计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余蝶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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