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规划建筑设计院

固镇县规划建筑设计院、***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民终6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固镇县规划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火车站广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23312550P。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镇县湖沟沪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湖沟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施仪,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固镇县规划建筑设计院因与被上诉人**、固镇县湖沟沪东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3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3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固镇县规划建筑设计院预交的二审案件诉讼费31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潘伟荣
审判员耿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