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规划建筑设计院

固镇县规划建筑设计院、安徽成达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终本裁定书
(2018)皖0323执853号
申请执行人:固镇县规划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固镇县火车站广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23312550P。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固镇县,该院员工。
被执行人:安徽成达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固镇县城关镇全民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58459801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固镇县规划建筑设计院与被执行人安徽成达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323民初10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固镇县规划建筑设计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设计费及违约金合计12775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已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但被退回;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房产财产线索。通过传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安徽成达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S101省道东侧的土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证号固国用(2012)2310032322号,使用面积193152平方米),本院依法查封上述不动产,但本院是轮候查封,无处置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未能提供;
3、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已把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常胜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