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泰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执8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泰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龙扣,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与泰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的泰劳人仲案字〔2021〕第8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泰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泰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583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剑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