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执134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执行人:泰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龙扣。
关于***与泰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的(2020)苏1291民初3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泰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泰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37.41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剑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田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