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瑞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州振中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海迈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3969号
原告:广州振中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大路广州雅居乐花园公建1楼。
法定代表人:陈裕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久晴,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婧媛,女,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海迈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巴蜀路1号。
法定代表人:庞川。
被告:重庆市万州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诗仙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唐泽军。
第三人:广州瑞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6号2902房。
法定代表人:陆景辉。
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受理原告广州振中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海迈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万州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瑞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广州振中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广州振中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振中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34元,减半收取7017元,由原告广州振中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其余7017元按规定退还原告广州振中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员  付宜禾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玉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