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5民初5149号
原告:广州瑞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B010673(集群注册)(J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18147730W。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棋,女,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
原告广州瑞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瑞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棋,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原告不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9600元;2、原告不予支付被告未休年假工资差额4514.08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认为原告以“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未提出有效证据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已经和申请人进行合理协商”,故而承担不利后果认定原告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2021年以来,受房地产整体经济环境影响,恒大、***、**等多家头部房地产企业均面临融资违约风险,频频“爆雷”,拋售业务,均属于行业知晓的新闻。在此行业环境下,原告的业务量成倍减少,经营业绩差,亏损严重,已不需要亦无法承担设计总监职位的设置和人力成本,原告在仲裁阶段,已向仲裁委提交2021年度企业运营利润表予以证明。而自2021年8月起,原告归属组织架构管控的上级单位***控股集团开始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并于2021年8月20日发布《关于公布2021年控股公司管理架构调整的通知》公文:原告所隶属的房管集团已被撤销,该类信息均可在公司通用运营系统0A上公开查看,原告在本案纠纷的劳动仲裁中亦予以了说明。应该认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被告客观情况变化和公司架构调整等均知情。自2021年8月,原告所属房管集团被撤销后,运营状况并未改善,至2021年12月,因为原告整体运营业绩表现很差,所以开始与意向收购方进行磋商公司整体出售事宜,并在后续进行了折价股权出售,原告仅留存清算人员对公司进行处理。关于该部分事实,原告亦在案件仲裁阶段当庭告知仲裁委,但由于涉及股权转让协议的磋商和保密,无法在仲裁阶段提供股转转让协议。现原告的股权出售事宜已处理完毕,可由企业工商信息网查询,原告的股东变更状况,已经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印证。2021年12月20日开始,原告人力部门反复告知被告公司状况,表明无法再提供同类型岗位于被告,被告不相信也不接受公司状况不好的客观情况,双方磋商无果,劳动合同实际已无法继续履约,双方确认于2021年12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认为,原告已经举证证明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而不属于仲裁委认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按照2N标准承担赔偿金。在此种前提下,原告同意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即按照N+1的标准)。按照前述标准计算其经济补偿金为24916.25×2+22000=71832.5元。二、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及公司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根据公司制度,未休年假折抵薪资应以月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截止被告离职之日,被告未休年假为2天,应支付工资为1213.79元(13200/21.75×2×1=1213.79),原告已足额支付。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事实已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已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为维护原告权益,特起诉至贵院,望法院考虑用人单位的实际处境,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理由不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原告没有理由不支付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三、我认为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20年6月29日入职原告处,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20年6月29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被告的薪酬由月薪(基本工资+月固定奖金+绩效奖金)和浮动薪酬(年终奖金)组成;转正后:基本工资13200元/月、月固定奖金6600元/月、绩效奖金2200元/月;加班工资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浮动薪酬(年终奖金)根据公司每年的“年终奖金方案”执行;工作岗位:高级建筑设计师。工资支付情况:原告于每月10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上一个月的工资。被告最后工作时间:2021年12月30日。劳动关系解除情况: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被告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原告“受到整个市场环境的影响,公司进行了组织架构和编制的调整,由于您在广州瑞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室内设计事业部所任职的高级建筑设计师的工作内容整合到部门的其他岗位,由此导致公司与您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提出于2021年12月30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被告与原告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12月30日解除。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24916.25元。原被告双方确认2021年被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为5天,被告已休2021年年休假共2.5天。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被告支付2021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213.79元。
另查明,2020年广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1262元/月。
原告主张因业绩不好,需要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被告所在岗位需整合到其他部门,原告处不再设置被告的工作岗位,与被告未能就调整岗位协商一致,考虑到被告的工作内容及知识背景,原告无法提供其他工作岗位,故只能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原告未与其协商调整工作岗位,而是直接提出以“N+1”的补偿方案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坚持“2N”的赔偿方案,双方未能就解除事宜协商一致。原告对其主张的组织架构调整和被告所在工作岗位已整合到其他部门等事实,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原被告双方确认2021年被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为5天,被告已休2021年年休假共2.5天。被告确认已收到原告支付的2021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213.79元,但主张存在差额。原告表示,上述已支付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为被告的基本工资(13200元/月)。
因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被告作为申请人以原告作为被申请人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9960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共22000元;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工资共20988.51元;四、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年终奖共44000元;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共8586.21元。申请人当庭撤回第三项仲裁请求。2022年2月16日,上述仲裁委作出穗南自贸劳人仲案(2022)7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99600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21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共4514.08元。三、驳回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结合庭审调查以及双方主张,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归纳如下:
一、关于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赔偿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原告以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应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已经和被告进行合理协商等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未就此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故被告主张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院予以采信。双方确认被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4916.25元/月。该月平均工资数额未高于广州市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99665元(24916.25元/月×2个月×2倍)。被告该项请求主张99600元,视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予以认可。
二、关于年休假工资问题。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原告关于以被告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与上述实施办法的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双方均确认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4916.25元/月。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21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共5727.87元(24916.25元/月÷21.75天/月×2.5天×200%)。原告已向被告支付1213.79元,故应向原告支付2021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共4514.08元(5727.87元-1213.79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瑞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9600元。
二、原告广州瑞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4514.08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瑞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瑞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