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21民初1131号
原告:*****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城南新区(人民银行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3085311232。
法定代表人:***,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省讷河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省龙江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龙江县天泉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龙江县山泉镇龙山村五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1095087427M。
法定代表人:任坤。
原告*****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龙江县天泉粮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嫣嫣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齐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