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执455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五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3004688523),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碧祥路16号新兴园7-1,2-1101。
法定代表人:杨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博文,天津拓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嘉亮,天津拓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建筑设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401254538U),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利津路114号(东丽区先锋路北、利津路西)
法定代表人:杨洪斌,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该设计院员工。
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五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建筑设计院服务合同纠纷[(2021)津0110民初301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0执45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庞丽国
审判员 刘冠球
审判员 王远宝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厉成斌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