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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元、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执5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元,男,195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河北路12号一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新疆华创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新疆华创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二道湾路二巷3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绿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469号绿城·**一期13栋1**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华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水塔山街8号。 法定代表人:印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元与被执行人***、新疆华创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绿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新疆华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委员会作出的(2022)***字第038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华创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绿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新疆华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元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01执5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悦 审判长 丁 悦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