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骄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天骄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农业农村局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2325民初2109号 原告:新疆天骄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吉州奇台县天山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奇台县新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5月3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奇台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昌吉州奇台县团结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奇台县半截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奇台县半截沟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疆天骄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奇台县农业农村局、奇台县半截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新疆天骄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骄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奇台县农业农村局(以下***台县农业局)、奇台县半截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半截沟镇政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公司支付下欠工程设计费13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15,600元(2016年7月13日至2021年7月13日)共计60个月;3、要求被告自2021年7月14日起按千分之二十承担本金月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3日,原告与被告(前奇台县畜牧兽医局)签订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设计图纸的设计费为13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所约定的各项条款如期完成了设计任务,并将设计图纸交付被告。之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设计费用,被告均无给付之意。现原告依法起诉。 被告奇台县农业局、半截沟镇政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份、2016年工程资料领用明细表三张。被告奇台县农业局、半截沟镇政府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举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3日,原告天骄设计公司与奇台县畜牧兽医局(现被告奇台县农业农村局)、半截沟镇政府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二被告设计奇台县2016年定居兴牧项目半截沟镇*****牧民定居点80平方米、100平方米定居施工图,合同第五条约定设计收费估算为130,000元,第七条约定未按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妹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给二被告设计了约定的涉案施工图,且二被告于2016年7月25日已领用涉案施工图。但二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支付设计费。 另查明,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4.75%。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设计,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法、真实、有效,且已经实际履行,原告履行了设计义务,二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设计费。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设计费130,000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按照月利息20‰支付2016年7月13日至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其中截至2021年7月13日的利息为15,600元)的主张。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仅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并未约定利息条款,原告请求支付利息,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交付之日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告交付涉案施工图,利息应当从2016年7月25日开始计算,即:130,000元×3.96‰×59个月18日(2016年7月25日至2021年7月13日),并计算至设计***为止。原告主张截至2021年7月13日的利息15,6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自2021年7月14日至设计***为止的月利息应当按照3.96‰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奇台县农业农村局、奇台县半截沟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天骄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设计费130,000元及利息15,600元; 二、被告奇台县农业农村局、奇台县半截沟镇人民政府继续以1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3.96‰(自2021年7月14日至设计***为止)向原告新疆天骄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 三、驳回原告新疆天骄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6元,由被告奇台县农业农村局、奇台县半截沟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