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吉0781执1682号
申请执行人史丹利化肥扶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扶余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781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750000.00元,并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3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93200元,并于2020年11月13日交付申请执行人。现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余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781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