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常民初字第0003号
原告常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延陵西路99号36楼。
法定代表人宗建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工贸中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西新桥二村99-3号。
诉讼代表人常州工贸中房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破产清算组组长。
原告常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工贸中房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常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的利益、集体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常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许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