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翰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翰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淳安县安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27民初4180号
原告:浙江翰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北路**。
法定代表人:*能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淳安县安兴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南山曙光路****(淳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朱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刚,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翰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淳安县安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设计费、晒图费共计704074元。2、被告支付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所欠付款项每日2‰的逾期违约金;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5月10日,被告与绿城时代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时代”)签订了《千岛湖乌龙尖项目开发委托管理合同书》,约定被告委托绿城时代全面负责千岛湖镇富城乌龙尖地块项目(项目推广名称为千岛明月)开发建设的管理工作。2015年9月24日,被告、绿城时代与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上述《委托管理合同》中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由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
2014年9月13日,原告浙江翰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淳安县安兴置业有限公司就淳安县富城坞龙尖地块项目的施工图的工程设计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设计范围为建筑、结构、建筑电气、给排水、通风;设计费为固定总价;设计费估价为210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10%,方案报批通过后七日内支付30%,施工图文件提交并经审图合格后七日内支付50%,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工作。后,因被告对工程做重大调整,双方就变更设计部分两次签订《设计变更收费补充协议》,对2016年5月之前的设计费进行补充约定,合同总价已增加到325万元。后,原告按约定提交图纸并审查通过。2016年10月,原告又根据被告提出的要求对上述图纸做了局部的调整,后确定新增设计费用为优惠价18万元。期间,原告除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图纸外,另根据被告要求增加多套图纸,由此被告需另行支付晒图费199074元。2018年6月8日,涉案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期间,原告对被告应付款均已开具发票,被告先后已向原告支付了292.5万元,但对余款704074元被告一直拖延未付。诉讼中,被告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意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淳安县安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翰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晒图费共计70407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浙江翰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0元(已减半),保全申请费4520元,合计9940元,由被告淳安县安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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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