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翰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与浙江翰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伟鹏与浙江翰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2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西民初字第243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中。
被告:浙江翰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能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鹏诉被告浙江翰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伟鹏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