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城建筑设计院

杭州木作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浙江新城建筑设计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6民初2064号之一
原告:杭州木作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16号4幢24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澜亭(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澜亭(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城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府东路宏国大厦15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木作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城建筑设计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杭州木作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木作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木作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8元,财产保全费778元,合计1626元,由杭州木作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