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温龙民初字第63号
原告:温州新城建筑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银皓汽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新城建筑设计院与被告银皓汽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已明确告知原告最迟应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