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302执61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温州新城建筑设计院,组织机构代码704315326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新城建筑设计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温州新城建筑设计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温州新城建筑设计院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温州新城建筑设计院(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54699.09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