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与项雄鹏、天门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9006民初2737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表人:**、**,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
被告:项雄鹏,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被告:天门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西寺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住所地,天门市陆羽大道西15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首红,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国富诉被告项雄鹏、天门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国富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国富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