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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81财保16号
申请人:上海**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XWAT47,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2360777257,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47158193513,住所地香河现代产业园和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廊坊市荣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MA0EGYN14L,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东安路116号王寨新村小区22-2-303。
法定代表人:田晓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汨罗市吾上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4REA2T2H,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归义镇归义社区花一楼105。
法定代表人:周红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廊坊市荣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汨罗市吾上装饰有限公司价值15307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廊坊市荣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汨罗市吾上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307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285元,由申请人上海**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邹满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浪
书 记 员 胡必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