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0976号
原告:中国石油集团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塘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401361069M。
法定代表人:张洪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丽,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真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东部开发区南五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75741612B。
法定代表人:田红玲,经理。
原告中国石油集团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与海南真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殷 隽
审 判 员 张淳静
人民陪审员 王焕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鲁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