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拓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河北拓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付宇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特253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河北拓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中华商务中心A座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琳钧,河北必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申请人河北拓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河北拓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石劳人裁终字(2019)第701-1号裁决书,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申请人已支付被申请人二月份工资。被申请人2019年2月1日领取的绩效(年薪)期限为2018年2月19日至2019年2月19日,申请人通过向其河北银行发放绩效时将2019年2月份工资2.6万元一并发放。此情况在被申请人领取绩效时予以确认,申请人在庭审中也将此证据提交仲裁庭,但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并未将此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影响公正裁决。二、即便仲裁委认定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2月份的工资报酬,申请人也并非“无故”不予支付。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0日向申请人递交《辞职信》后就不再到申请人处工作,在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就离职进行工作交接后,依旧不予理睬。申请人作为设计公司,其工作具有特殊性和连贯性,交接不清直接导致设计工作停滞,影响申请人信誉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另,被申请人作为高级管理者,与申请人多次发生财务关系,其怠于进行财务审查将会给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被申请人并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在离职后对工作进行交接,并对其财务进行审核,无法确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财务状况时,申请人有权延迟支付被申请人劳动报酬。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裁决申请人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属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答辩:劳动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未违反法定程序,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之规定,应予以维持,并驳回申请人撤裁申请。
经审查查明,***向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请求,要求河北拓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补发2019年2月至7月工资356250元及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89062元。2019年10月8日,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石劳人裁终字(2019)第701-1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2月1日至20日工资18571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河北拓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中并未提出证据证明涉案仲裁裁决存在以上情形,故其现申请撤销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石劳人裁终字(2019)第701-1号裁决书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拓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河北拓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卢亮
审判员***
审判员张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史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