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拓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河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04民初832号

原告:河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中山西路中华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艾武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琳钧,河北必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河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琳钧、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不予办理被告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0日,被告向原告递交辞职信,不再去原告处工作。被告辞职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对工作进行交接,但被告不予答复。根据原告公司离职规定,员工离职后需由相关部门对离职人员进行事项移交完毕后公司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故原告有权暂缓办理其离职手续。综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被告已向原告提交离职申请,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没有给被告办理辞职手续是原告的问题,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2004年到原告公司工作,2005年离职,2006年7月再次入职原告处。双方均称签订劳动合同,但未提交。期间,原告为被告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2019年2月18日,原告作出《人事调整》如下:“根据***同志2018年至今工作表现,公司决定不再聘用***同志担任总建筑师一职,后续工作处理事宜另行通知...”。2019年2月19日,原告发出《通知》,调任被告***到综合办公室工作。原告称被告于2019年2月20日后不再到公司上班,被告称其于2019年2月24日后未再到原告处上班。原告向被告发放工资至2019年1月。原、被告发生争议后,被告向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工作期间拖欠的2019年2月至7月工资356250元及按每月工资报酬25%的标准加发经济补偿金89062元,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260000元,并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该委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石劳人裁字(2019)第701号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原告)为申请人(被告)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2、驳回其他仲裁请求。现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于2019年10月8日同时作出石劳人裁字(2019)第701-1号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原告)支付申请人(被告)2019年2月1日至20日工资18571元;2、驳回其他仲裁请求。本案原告对该裁决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冀01民特253号民事裁定如下:驳回河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被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原告提出辞职,此后被告未再向原告提供劳动,原告亦未向被告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原告未为被告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违反上述规定,故对原告要求不予办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河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被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驳回原告河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