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博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湖区西城办事处西郊居委会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2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运城市博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博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私下解决为由,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4)运盐民初字第2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