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筑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穗番法执字第355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1栋天佑创富大厦814、815室。
被执行人:广州市筑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富路三街5号101。
申请执行人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筑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01200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和调查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大额存款记录;二、向车管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记录;三、向房管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记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征询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不能提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荫泉
审判员  黎炳林
审判员  付凌霄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 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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