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筑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13执异3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1栋天佑创富大厦814、815室,组织机构代码:77920509-2。
法定代表人:李爱刚,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华军,系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申请人莫志泉,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芳村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筑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富路三街5号101,组织机构代码:55668748-5。
法定代表人:莫志泉,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林建筑设计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筑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能建筑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案号(2015)穗番法执字第3556号,下称3556号案]中,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向本院申请追加***、莫志泉为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贝林建筑设计公司诉称,根据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筑能建筑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天内向原告贝林建筑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筑能建筑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贝林建筑设计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执行,筑能建筑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其财产无法清偿我公司的到期债务,公司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筑能建筑公司目前不再营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莫志泉作为公司的股东,***认缴公司增资部分的出资333万元、莫志泉认缴公司增资部分的出资37万元,两人至今均未足额缴纳认缴资本,应在其认缴但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筑能建筑公司的到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申请依法追加筑能建筑公司的股东***、莫志泉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执行其名下财产。
筑能建筑公司、***、莫志泉没有答辩。
本院查明,原告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筑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判决:被告广州市筑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天内向原告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9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受理费4734元,由被告广州市筑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筑能建筑公司原名称为广州俊铭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3日成立,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13年7月31日,变更为广州市筑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30万元。股东为***和黄瑞权。2014年8月19日,筑能建筑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黄瑞权将出资252万元的部分189万元转让给***,63万元转让给莫志泉。变更后股东情况为:***出资567万元,占90%股权,莫志泉出资63万元,占10%股权;同意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由630万元增加到1000万元,其中,增资部分由***出资333万元,莫志泉出资37万元,变更后,***出资900万元,占注册资本90%,莫志泉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10%。从贝林建筑设计公司提交的筑能建筑公司“企业股东(发起人)、合伙人、投资人出资信息表”反映,没有登记***、莫志泉认缴的增资出资额。
2015年6月18日,贝林建筑设计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执行案号(2015)穗番法执行字第3556号,该案尚未执结完毕。
2017年1月23日,贝林建筑设计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莫志泉为3556号案的被执行人,要求***、莫志泉对筑能建筑公司在(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200号判决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莫志泉是筑能建筑公司的股东,2014年8月19日,筑能建筑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公司注册资本由630万元增加到1000万元,其中,增资部分***认缴出资333万元,莫志泉认缴出资37万元,但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莫志泉缴纳增加的出资额。在本院送达相关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传票等诉讼文书后,***、莫志泉没有在执行听证中出庭应诉,应当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莫志泉依法应对(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中筑能建筑公司的债务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贝林建筑设计公司请求追加***、莫志泉为3556号案的被执行人,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莫志泉为(2015)穗番法执字第3556号案的被执行人;
二、***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对广州市筑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中欠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债务在33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莫志泉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对广州市筑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中欠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债务在37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申请人、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张继辉
审判员  黄健珊
审判员  叶雪梅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周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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