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筑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200号
原告: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爱刚,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波,系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雪琴,系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筑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莫志泉,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忠扬,系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筑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伟波,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忠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贝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已经取得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的企业。2012年6、7月份,原告与被告签订《中国棋院张家界培训基地方案设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进行中国棋院张家界培训基地项目概念方案设计,而被告应在收到原告设计文本后15天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00000元整。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设计,并先后将初步设计、深化设计以及最后修改设计的文本交给被告,原告已依照协议约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收到原告的设计成果后,迄今都没有依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200000元的设计费。原告多次向其催讨,被告一直拖延支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应依据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立即支付设计费200000元及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原告所请。1、请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00000元人民币及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4年11月24日共869天的利息为28966元),暂时小计:22896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的设计资质证书原件1份,证明原告是已经取得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的企业。
2、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及《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证明原件各1份,证明被告系由广州市俊铭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而来,其主体适格。
3、《中国棋院张家界培训基地方案设计合作协议》原件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接受被告委托,对中国棋院张家界培训基地进行设计,被告在收到原告设计文本后15天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0万元整。
4、张家界培训基地实地勘验报销单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原件2张、餐票原件2张、住宿单原件1张)、设计草案、深化设计文本及签收记录,修改设计签收记录原件各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签定协议后,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于2012年8月27日签收原告交付的深化设计文本,并于2012年9月4日签收原告提供的修改设计文件。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合同义务,但是被告至今未付设计费。
5、催款律师函及快递单原件各1份,证明原告委托律师多次发函催促被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但被告并未在其工商登记地址经营,也没有告知原告新的地址,去向不明,本应能够送达被告的催款律师函,最终因被告的去向不明而导致原告无法向其追索设计费。
6、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复函原件1份,证明原告委托律师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查明被告去向,向被告的工商登记机关投诉被告不在其登记地址经营,工商局复函告知其已搬走,去向不明。被告变更经营地址并未告知原告,以致原告一直无法找到被告要求其支付设计费。被告恶意拖欠原告设计费,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当庭提交补充证据如下:
7、原告设计资质证书原件1份,是对证据1的证据补强,证明内容与证据1一致。
8、光盘1张,证明是对证据4的证据补强,包括初稿、最后深化设计的修改的电子文本,证明内容与证据4的证明内容一致。
被告广州市筑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双方签订的协议是一个合作意向框架协议,是让原告作出一个简单的可行性方案设计及相关情况分析,并没有约定支付费用,在该方案获采纳后才对进一步的设计及前期设计支付费用。原告提供的协议内容与双方原来的意思表示完全不符。二、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法证明案件事实发生后至第一次起诉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故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三、本案是原告在上一次就同一案件事实提起相同的诉讼并经开庭举证后,先行对原案撤诉,然后专门针对被告即答辩人当时提出的答辩意见及证据,再重新起诉的,事实上,答辩人仅收到原告13页的设计草案,在上一案件已举证过,当时原告已当庭承认其向被告提供的就仅有这份设计材料,并没有其他相关材料。本案原告提供的其他设计文本均属撤诉后制作的,撤诉为原告提供了足够的重新设计的时间及重新举证的机会,进一步证明原告仅完成其中的一小部分工作内容的情况属实,约占工作量的1/4左右,原告一直未有按协议要求提供完成的设计文本,根本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索要20万元之巨的费用是完全无理的;原告仅提供了一份初步方案设计简图,里面只包括了平面图、鸟瞰图、透视效果图,绿化景观图这几项。根本没有按协议要求提供地理位置及城市发展分析,用地优劣势分析,规划技术指标及流线设计分析,建筑体量分析、单体平面功能及造型概念分析等项目分析,也没有提供交通分析图、消防分析图。其完成工作量仅是协议约定任务内容的约1/4左右,其已提供的资料让人根本无从了解,原告之所以采用该初步设计方案的设计原则,依据、用意、优劣势、与周边环境的契合度及相关的条件、情况分析。根据协议约定的工作进度,原告也只是完成了工作进度的第一个阶段工作内容,其余二个阶段的工作未完成,按进度确定的天数折算工作量,也只是完成了总工作量的28.8%,完全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原告对自身草率应付了事的违约行为只字不提,竟然索要20万元之巨的费用,除没有相关约定支持外,也完全是毫无理据的。综上所述,应当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中国棋院张家界培训基地方案设计》原件1份,证明原告仅完成协议约定任务内容的1/4左右,严重违约在先。
庭后提交补充证据如下:
2、(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879号案笔录(P3-P15),证明被告对案件举证后,原告对被告提供的13页设计方案质证意见认为,该13页方案已是完整设计方案,而在本案中,又提供其他的设计内容,两者自相矛盾。证明原告在本案的新举证资料是后期制作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广州市筑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原名称为广州俊铭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时间是2013年7月31日)。2012年6、7月份左右,原告广东贝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即乙方)与广州俊铭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即甲方)签订了《中国棋院张家界培训基地方案设计合作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中国棋院张家界培训基地项目概念方案设计,规划局“规划用地红线图,实测地形图”(含用地界址坐标高程系统)、建设方的设计任务书、规划局关于规划设计要点的批文,由甲方提供。一、乙方进行本项目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1、地理位置及城市发展分析2、用地优劣势分析3、规划技术指标及流线设计分析4、建筑体量分析5、规划总平面;交通分析图;消防分析图;绿化,景观分析图;鸟瞰图;透视效果图6、单体平面功能及造型概念分析二、乙方进行本项目方案设计工作进度分为三个阶段:1、项目初步构思草案(15天)2、甲方组织现场考察及双方与当地主管部门讨论等事宜(7天)3、方案深化设计及方案文本制作(30天)三、甲方确认此设计文本后15天内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次方案设计费贰拾万元整;为表示合作的诚意,如果单体施工图的设计委托乙方负责、此方案设计费从施工图设计合同的第一笔进度款中扣除,也就是免受此方案设计费。四、以上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贰份,签字盖公司章生效。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将《中国棋院张家界培训基地方案设计》交与被告,被告并在该方案设计中的PartA建筑设计(方案一)“彩色总平面图效果图规划分析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上签上了“同意一期方案”并加盖了“广州俊铭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印章(注:该页中还包括了PartB建筑设计(方案二)“彩色总平面图规划分析图”PartC景观设计“彩色总平面图规划分析图效果图”部分)。2012年9月4日,广州俊铭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告提供的《签收记录》(内容:现有中国棋院张家界培训基地方案设计修改设计电子文件(光盘)一式壹份;递送广州俊铭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加盖了印章并由其原法定代表人罗某作为收件人签收确认。现原告以被告拒不支付设计费用而诉至本院要求解决。
另查明:2013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的注册登记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233号603”邮寄了《律师函》向被告催款,但由于邮件没人认领,故邮件被退回。
再查明:2014年2月28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向原告出具了穗工商番分信函复【20XX】X号《关于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信访事项的答复》,该答复基本内容阐明了:“经核查,广州市筑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能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13日,并通过了企业年检(企业年检期为每年的3月-6月)。公司成立时经营地址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233号603,公司在登记及年检时提交的相关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接信访线索后……经与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233号物业的管理方--广州市番禺通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联系,通用公司表示因筑能公司拖欠租金,已终止了与筑能公司的租赁关系。目前筑能公司已搬走,不知去向,无法联系。……”。
又查明:原告曾于2014年10月15日以被告拖欠设计费20万元起诉被告[案号:(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979号],后于2014年11月19日撤回起诉。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个。一、原告的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二、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0万元及利息。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中国棋院张家界培训基地方案设计合作协议》的时间是2012年6、7月份左右,而原告于第一次起诉的时间是2014年10月15日,但在此过程中,原告曾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告的工商登记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233号603”发送了《律师函》催收欠款,后却因被告已搬离了该住所地,从而导致《律师函》被退回。本院认为,该《律师函》虽被退回,但《律师函》被退回的过错责任不在于原告,因此,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收欠款的行为应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综上,被告认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0万元及利息。理由:原告广东贝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筑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国棋院张家界培训基地方案设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方的权利、义务。本案中,被告已签收确认原告提交的建筑设计方案并在PartA建筑设计(方案一)“彩色总平面图效果图规划分析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上签上了“同意一期方案”并加盖了“广州俊铭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及被告于2012年9月4日收取了原告提交的中国棋院张家界培训基地方案设计修改设计电子文件(光盘)一式壹份,那么,根据该《合作协议》第三条“甲方确认此设计文本后15天内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次方案设计费贰拾万元整”的约定,即被告应当于2012年9月19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0万元人民币。现被告逾期不支付设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2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9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请求,因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筑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天内向原告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9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本案诉讼受理费4734元,由被告广州市筑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英女
人民陪审员  袁智健
人民陪审员  何伟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