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筑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16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979号
原告: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筑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筑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贝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56元由原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