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沪知民初字第759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辽宁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人防建筑科研设计院、浙江省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人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凯德数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辽宁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人防建筑科研设计院、浙江省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人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上海凯德数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4,31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五原告并已提供担保。
冻结被告上海凯德数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刘 静
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
书 记 员 曾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