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5)沪知民初字第759号
2012-12-9天津会议发票文件夹中四个JPG文件属性显示的修改时间分别在2016年2月23日、24日,其余文件属性显示的修改时间均在本院受理本案(2015年11月20日)之前。本院认为,上述文件属性显示的修改时间在本院受理本案之前的文件,其文件中所反映的内容与其修改时间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五设计院虽有异议但并无证据显示该些文件属于伪造,故本院对该些文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上述文件内容不仅涉及涉案合同的履行,而且各文件的形成时间可与其内容相呼应,文件与文件之间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和延续性,比较清晰的反映了涉案软件的形成情况。故本院根据该些文件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酌情予以采纳。而上述文件属性显示的修改时间在本院受理本案之后的文件,其修改时间与其文件中所反映的内容差别较大,且凯德公司并无相关证据印证该些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形成的具体情况,五设计院对该些文件亦予以否认,故本院对上述文件属性显示的修改时间在本院受理本案之后文件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该些文件不予采纳。3.凯德公司证据3绘图两张可与证据2光盘中《软件交付、安装、培训》文件夹内(二期准备)人防软件云操作示意.MP4文件中的相关视频相印证,故本院对于该份证据真实性亦予以确认,且凯德公司证据3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亦存在一定的关联程度,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凯德公司向五设计院递交《民防建筑智能化设计平台开发方案纲要》,该纲要称分三个阶段为民防设计行业提供集专业设计、计算分析、管线综合、协同工作、质量管理、知识管理为一体的智能化设计平台。2012年2月20日,凯德公司向五设计院出具《上海民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结构构件计算及参数化出图软件开发建议书》,该建议书称分两个阶段实施开发计算和绘图软件。2012年8月1日,五设计院(委托方)与凯德公司(己方)就人防结构构件智能计算与自动绘图软件开发的技术服务签订涉案合同,约定: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一)平台需求调研分析与统一规划。1.委托方共同出资进行本项目开发,开发费用由五方平分。由上海设计院代表委托方与己方沟通,协助委托方编制《人防建筑智能化设计平台开发研究与示范应用》科研申报书。2.对人防建筑设计平台需求进行调研分析,协助委托方编制统一的开发与研究计划。3.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委托方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供门框墙模块的演示。(二)常规人防结构构件计算与绘图软件编制。确认各构件的计算理论、计算方法、形成计算核心软件、编制内容包括:门框墙(包括人防防护密闭门、密闭门、人防防护密闭大门);临战封堵;人防防倒塌棚架;人防楼梯、坡道;人防临空墙、单元隔墙、人防外墙。二、工作条件、技术指标和进度:(一)工作条件、技术指标。1.由上海设计院为委托方代表,与己方进行技术交流和沟通。2.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要求、图集、技术规范编制相关计算与绘图软件。3.所有软件均提供用户使用手册。4.采用轻客户端的部署方法,核心计算程序部署在服务器端,即使盗取了客户端软件仍然无法运行。5.根据企业需求配置参数化出图软件的用户使用界面,快捷菜单等。(二)进度。1.工作内容:《平台需求调研分析与统一规划》,时间进度: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对应费用:35,000元。2.工作内容:常规人防结构构件计算与绘图软件编制,时间进度: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对应费用:160,000元。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本合同的履行期限:自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本合同的履行方式:技术服务委托。四、验收标准和方式:技术服务或者技术培训按技术服务标准,采用技术服务报告方式验收,由委托方出具服务项目验收证明……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一)本项目报酬195,000元。(二)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第一阶段技术咨询费用35,000元;(2)己方协助上海设计院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研究会上呈现门框墙模块功能的演示,同时完成“平台需求调研分析与统一规划”及“常规结构构件计算与绘图软件”开发需求说明编写与交付,在上海设计院验收后一周内,委托方支付对应开发费用的30%,即48,000元;(3)“常规结构构件计算与绘图软件”软件开发完成于测试验收后一周内,支付对应开发费用的60%,即96,000元;(4)所有软件测试使用两个月后,支付软件开发尾款16,000元;(5)己方每个阶段的发票都开具给委托各方,统一送至上海设计院所在地,由上海设计院负责与其他委托单位沟通支付事宜……。2012年8月29日、9月4日,凯德公司分别向五设计院开具金额为7,000元的发票;2012年12月12日至2012年12月23日期间,凯德公司分别向五设计院开具金额为9,600元的发票;2013年6月20日,凯德公司分别向五设计院开具金额为19,200元的发票。五设计院在凯德公司开具上述发票后,分别根据发票的金额向凯德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项共计179,000元。2015年4月22日,上海设计院向凯德公司出具《问题反馈函》,其中涉及18个问题,包括:一、现阶段软件计算结果存在问题(仅门框墙和临空墙)。1.抗力等级为6级时,临空墙层高从3150mm变化至4500mm时,墙板内力无变化,与实际受力情况不符。2.门框下槛通常为构造配筋,但软件内力计算值较大,与理正软件计算值比较偏差较大。3.门框墙内力计算,与(有冲击波作用)临空墙相邻的门框侧墙,其较短墙肢的内力计算值大于与(无冲击波作用)密闭墙相邻较长墙肢内力计算值。这结果与人防设计图集和按理正软件计算结果偏差较大,具有颠覆性。4.如考虑邻临空墙荷载对门框墙内力计算的影响,现在的软件功能则无法完整计入与口部相连的临空墙对门框墙内力计算的影响。5.门框墙计算,在设置门框上挡梁时,上挡墙内力值未减小,未体现出门框上挡梁作为上挡墙的支撑作用。同样,门框柱的设置,也未体现出门框柱作为门框侧墙的支撑作用。6.抗力等级为5级时,在同样满足人防标准图集和理正人防软件计算要求的构件截面,采用本软件计算,门框墙的内力抗剪计算值大部分不满足要求,具有颠覆性。7.现阶段该软件的计算结果普遍与平时正常设计的计算结果偏差较大,且数据变化无规律,无法解释。二、现阶段软件操作反映出问题(仅门框墙和临空墙)。1.人防等效荷载,存在着与规范不一致的情况,目前还需要手动修改。2.配筋与计算结果无关联,绘图不方便,没有达到软件编制的目的——建模、计算、生成施工图。3.顶板冲切计算时荷载设计值与已输入荷载无关联。4.构件的延性比的默认值与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不一致。5.荷载规范版本未更新,构件信息应列表反映。6.覆土荷载、水位、埋深等参数在顶板、底板的相关信息无关联。计算报告书生成的三维模型的视角单一,不能完全反映门框墙情况,上挡梁、门框柱视角看不到,无法检查模型是否正确。7.程序读取构件的平面尺寸起止于相邻构件的中心线,这样对是否设置上挡梁或门框柱时,判断防护密闭门框墙的尺寸与人防图集不一致,对计算结果会偏大。可以在界面上增加相邻构件的墙厚尺寸与人防图集一致(建模部分普遍认为不方便)。8.计算报告书,构件简图应对应标注门框墙、上挡墙、上挡梁、门框柱的定位尺寸和荷载作用值;计算书列表中未显示上挡梁、门框柱的剪力设计值,不便于设计人员核对。9.同时一些常用的上挡梁、门框柱、下槛等构件尺寸默认值需修改,界面字体需放大或图面可以缩放。10.层高输入最大高度为4.500m,局限性较大。11.每次进入程序都需要更新,无法打开已有的模型。基于上述18个问题,上海设计院要求凯德公司一个月内完成以上修改,提交五设计院。2015年7月3日,上海设计院委托代理人孙剑明、张敏律师向凯德公司发出《律师函》称:凯德公司提交上海设计院试运行(测试)的软件,经测试发现存在18个问题,要求凯德公司予以修改、完善,凯德公司却称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修改需另行付费。上海设计院特委托律师,发出本《律师函》要求凯德公司在2015年8月10日前对上海设计院反映的18个问题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完成的软件按涉案合同约定交付上海设计院,否则将解除涉案合同,并追究凯德公司的违约责任。2015年8月20日,五设计院发出《关于解除的通知》称,凯德公司未能在涉案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约定的技术服务,经多次催告仍置之不理,五设计院遂通知凯德公司解除涉案合同,返还全部款项。上述通知于2015年8月21日送达凯德公司。本院确认真实性的凯德公司证据2光盘中文件,反映了如下事实:1.《平台需求调研分析与统一规划》文件夹中可行性.doc、可行性.ppt、有限元软件价格.doc文件属性的修改时间在2012年9月17日至2012年11月19日之间。其中,可行性.doc文件中部分内容与五设计院证据7《人防结构孔口防护计算软件可行性分析》中部分内容相重合,分析了涉案软件的依据,相关软件的优缺点以及对涉案软件设计方法;可行性.ppt文件是可行性.doc文件的图示演示;有限元软件价格.doc文件分析了涉案软件调用后台程序的价格及优缺点。2.《软件交付、安装、培训》文件夹中(二期准备)人防软件云操作示意.MP4、软件说明书.doc文件属性的修改时间分别在2014年11月24日以及2013年7月29日。其中,(二期准备)人防软件云操作示意.MP4文件以视频的方式演示了涉案软件的操作流程;软件说明书.doc文件以文字的方式描述了涉案软件的编制依据、操作流程、基本功能、数据库、附录及问题解答。3.软件源代码文件夹中文件内含24个文件夹209个文件,包括了涉案软件的安装文件和开发文档,其文件属性的修改时间在2007年7月21日至2014年10月31日之间。4.合格证据(会议记录)文件夹中包括:(1)2012-11-10-会议文件夹内含2012-11-10.DOC文件、编程资料.DOC文件、结构设计有限元分析软件.DOC文件、可行性-精简.DOC文件、有限元软件价格.DOC文件、会议问题及解决方案2012-11-10.DOC文件、结构详图.dwg文件以及26个PNG文件,其文件属性的修改时间在2012年10月31日至2012年11月19日之间。其文件主要内容涉及涉案软件2012年11月10日会议具体内容、涉案软件的编程资料、编程问题及解决方案、有限元软件的优劣分析、价格,以及各种构件绘图资料等。其中可行性-精简.DOC文件内容与五设计院证据7《人防结构孔口防护计算软件可行性分析》的内容基本一致。(2)2012-12-9-会议文件夹内含40个PNG文件、kkkk.MP4文件、数据库.RAR文件、人防.RAR文件、数据库表格.xlsx文件、2012-12-9.DOC文件、会议问题及解决方案2012-12-9.DOC文件,其文件属性修改时间在2012年12月5日至2012年12月17日之间。其文件主要内容涉及涉案软件2012年12月9日会议具体内容、人防结构孔口防护计算设计软件V1.0版本及其演示视频、数据库表格、演示中发现问题、解决方案以及各种构件绘图资料等。(3)2013-1-31会议文件夹内含议题及详细内容.DOC文件,该文件属性修改时间为2013年2月19日。该文件主要内容为2013年1月31日会议中对上次会议至今工作内容的汇报、软件测试、未完成工作总结以及问题解答等。(4)2013-2-28会议文件夹内含1期成果说明--民防院.DOC文件、1期说明升版工作--民防院.DOC文件、M-Files软硬件需求.DOC文件、安装.DOC文件以及两个PDF文件。其文件属性的修改时间在2013年2月27日至2013年4月17日之间。其文件主要内容包括2013年2月28日会议中对上次会议至今工作内容的汇报、待改进的地方及将来工作的预计、涉案软件的安装、配置条件等介绍。(5)2013-6-1会议文件夹内含2013-5-18.DOC文件、2013-6-1会议总结(ID8057).DOC文件、CAD绘图-钢筋标注.DOC文件、第四次软件编制会议-董奕峰.DOC文件、人防软件安装说明.DOC文件。其文件属性修改时间在2013年5月16日至2013年8月29日之间。其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涉案软件的安装说明、6月1日会议有关议题(包括:成果汇报、实例演示、人防软件安装说明、加密、绘图问题讨论、协同设计商讨等)、涉案软件测试后发现在主界面、数据检查、中文目录、数据库、保存打开、CAD图纸、进度条、流程说明配档、平台板输出、防护大门支点设置、求解、CAD构件设置等主程序及报告书中存在诸多问题与BUG,针对上述问题与BUG预计修改、完善、解决所需时间的总结、涉案软件绘图存在门框墙配筋、CAD图纸标注的实现方法探讨等问题以及建议解决方案等。五设计院证据9反映了上海设计院员工董毅峰(网名:dingdong)与凯德公司软件开发负责人朱博士(网名:凯德的小朱)在2013年5月24日至2015年5月13日期间的QQ聊天记录,上述聊天记录显示:1.2013年5月24日至2013年10月10日期间,双方就涉案软件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沟通,朱博士在2013年10月10日表示,“等CAD出图搞好,我们再见面一起测试测试”。2.2014年11月3日,董毅峰询问涉案软件的完成情况,称“那边软件最新版本情况如何?上星期听汪博讲好像还有问题,没好,原来计划是10月底到院里来测网速和演示最新版本的,麻烦你问问是怎么回事”。朱博士则回复称,涉案软件已由小赵接手,让上海设计院董毅峰与小赵联系。3.2014年11月7日至2014年12月15日期间,董毅峰向朱博士询问涉案软件中的相关问题,朱博士表示相关问题应该可以修改,但其已离职,具体修改应由凯德公司负责,其可提供技术指导。4.2015年5月8日至2015年5月13日,董毅峰向朱博士询问,凯德公司与朱博士之间的沟通情况,朱博士表示涉案软件开发人员已全部离开凯德公司,其也离开凯德公司近两年,因此,凯德公司修改软件重新配备技术人员有一定难度,且其仅提供技术支持,具体程序编写还是应由凯德公司负责。五设计院证据10反映了上海设计院员工董毅峰(网名:dingdong)与凯德公司赵劲松博士(后续软件开发负责人)在2014年11月3日至2015年4月22日期间的QQ聊天记录,上述聊天记录显示:1.2014年11月3日至2014年11月24日,为解决五设计院同时应用的问题,凯德公司将涉案软件部署在云端,赵劲松与董毅峰联系相关部署事宜,并要求五设计院进行测试。聊天记录显示,因使用盗版,只能有两家设计院同时测试;凯德公司提供的涉案软件操作流程缺少配筋过程等。2.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4月22日,在涉案软件测试过程中发现诸如软件问题、上网问题等,董毅峰要求凯德公司予以解决并向其发送了提交测试问题.doc等文件。赵劲松表示:“哦,我先去求求已经走掉的开发的人,关键是没人搞啊”;“我要是会代码无所谓,主要是没人了”;“方案的话,你问问万经理,没在公司”。凯德公司证据3显示了涉案软件主界面及绘图界面。以上事实,由五设计院证据1-10,凯德公司证据1、证据2光盘中除《软件交付、安装、培训》文件夹中(一期)RenFang_2013_hshy.MP4文件、合格证据(会议记录)文件夹
2012-12-9天津会议发票文件夹中四个JPG文件之外的其余文件、证据3,本院审理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一、关于涉案合同履行情况的确定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涉案合同属于以计算机软件开发为主的技术服务合同,凯德公司在涉案合同中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包括:(一)平台需求调研分析与统一规划。协助编制《人防建筑智能化设计平台开发研究与示范应用》科研申报书;对人防建筑设计平台需求进行调研分析,完成《平台需求调研分析与统一规划》文件的编写;协助委托方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供门框墙模块的演示。(二)常规人防结构构件计算与绘图软件编制。完成涉案软件开发需求说明编写与交付、涉案软件的编制与交付、提供涉案软件的用户手册,并完成涉案软件的服务器端的部署。其次,根据在案证据,凯德公司已经完成协助五设计院完成涉案软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供门框墙模块演示的工作。本院认为,五设计院提供的《人防结构孔口防护计算软件可行性分析》与凯德公司证据2光盘中合格证据(会议记录)文件夹
2012-11-10-会议文件夹中可行性-精简.DOC文件的内容基本一致,亦与涉案合同约定的涉案软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对应,而该《人防结构孔口防护计算软件可行性分析》属于涉案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服务报告”。此外,2012-11-10-会议文件夹中其他文件反映了五设计院与凯德公司在2012年11月10日会议中对涉案软件的测试情况,包括了门框墙模块的演示。因此,应当认为,凯德公司已经完成了协助五设计院完成涉案软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供门框墙模块演示的技术服务工作。最后,涉案合同中《平台需求调研分析与统一规划》文件的编写、协助五设计院编制《人防建筑智能化设计平台开发研究与示范应用》科研申报书、以及涉案软件开发需求说明编写与交付、涉案软件的编制与交付、提供涉案软件的用户手册,涉案软件的服务器端部署等技术服务工作,凯德公司均未完成。(一)关于涉案合同中《平台需求调研分析与统一规划》文件的编写、协助五设计院编制《人防建筑智能化设计平台开发研究与示范应用》科研申报书、以及涉案软件开发需求说明编写与交付等工作本院认为,无论是五设计院提供的证据,还是凯德公司提供的证据2光盘中的各文件,均不存在名为《平台需求调研分析与统一规划》、《人防建筑智能化设计平台开发研究与示范应用》科研申报书以及“常规结构构件计算与绘图软件”开发需求说明的文件,且从涉案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上述前两份文件的内容应涉及民防设计行业的智能化设计平台,而后一份文件的内容应涉及涉案软件的开发需求说明,其内容与五设计院提供的《人防结构孔口防护计算软件可行性分析》,以及凯德公司提供的证据2光盘中《平台需求调研分析与统一规划》文件夹中的可行性.doc、可行性.ppt、有限元软件价格.doc文件内容均有较为明显的差异。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技术服务工作凯德公司已经完成。且在涉案合同对于约定的技术服务采用技术服务报告方式验收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仅凭五设计院已经支付阶段性款项的事实,在没有对应内容的技术服务报告的情形下,尚不足以证明凯德公司已经完成了上述技术服务工作。本院对于凯德公司的相关辩称意见,不予采纳。(二)关于涉案软件的编制与交付、提供涉案软件的用户手册,涉案软件的服务器端部署等本院认为,1.关于涉案软件的编制与交付。(1)凯德公司提供的证据2光盘中的各文件及证据3,其实质是凯德公司履行涉案合同过程中所形成的相关文件及内部记录,所反映的也是凯德公司履行涉案合同的工作状况,既非“技术服务报告”,亦非“验收证明”。况且,从证据2光盘中反映涉案合同各方最后一次会议的文件(2013-6-1会议文件夹下各文件)看,涉案软件在该次会议的测试中仍在主界面、数据检查、中文目录、数据库、保存打开、CAD图纸、进度条、流程说明配档、平台板输出、防护大门支点设置、求解、CAD构件设置等主程序,以及报告书中存在诸多问题与BUG,涉案合同各方仍在对涉案软件绘图中存在的门框墙配筋问题以及CAD图纸标注的实现方法等进行探讨。上述事实反映了涉案软件仍处于测试、修改、完善阶段。且朱博士在与董毅峰的QQ聊天中,2013年10月10日关于“等CAD出图搞好,我们再见面一起测试测试”的陈述,已足以印证涉案软件仍处于测试、修改、完善阶段。因此,本案中凯德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然不能证明涉案软件已经编制完成,并经验收合格。(2)五设计院提供的问题反馈函;董毅峰分别与朱博士、赵劲松的QQ聊天内容;凯德公司证据2光盘中的18个问题文件夹所附文件等证据,反映了凯德公司负责涉案软件的朱博士团队离职后,涉案软件无人修改、完善,再次测试后五设计院仍发现存在18个问题要求凯德公司予以完善、修改的事实。而该节事实亦足以印证五设计院关于凯德公司未完成涉案软件编制,涉案软件未经验收合格的观点。(3)涉案合同中约定的涉案软件编制内容,包括了“确认门框墙(包括人防防护密闭门、密闭门、人防防护密闭大门);临战封堵;人防防倒塌棚架;人防楼梯、坡道;人防临空墙、单元隔墙、人防外墙等各构件的计算理论、计算方法、形成计算核心软件”等。而五设计院所提及的18个问题中墙板受力与实际受力情况不符;门框下槛计算值比较偏差较大;门框墙计算的颠覆性;邻临空墙荷载影响;计算数据变化无规律;配筋与计算结果无关联等问题,均属于涉案合同约定的“各构件的计算理论、计算方法”,既属于涉案软件编制的工作范围,又属于凯德公司应当完成的涉案合同主要债务。凯德公司关于五设计院提出的18个问题并非涉案合同约定内容的辩称意见,显然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4)虽然凯德公司提供的证据2光盘中软件源代码文件夹包含了涉案软件的安装文件和开发文档,但凯德公司并未提供上述安装文件和开发文档已向五设计院交付的证据。且在涉案软件编制工作未完成的情况下,上述安装文件和开发文档显然不能视为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交付物。(5)如前文所述,在涉案合同对于约定的技术服务采用技术服务报告方式验收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仅凭五设计院已经支付阶段性款项的事实,在没有涉案软件验收合格内容的技术服务报告的情形下,尚不足以证明凯德公司已经完成了涉案软件编制的技术服务工作。至于,凯德公司因涉案软件的测试为五设计院部署涉案软件的行为,在涉案软件编制尚未完成的情况下,显然不属于涉案软件的交付。综上,本院对于凯德公司关于其已完成涉案软件编制、交付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2.关于提供涉案软件的用户手册。本院认为,如前文所述,虽然凯德公司提供的证据2光盘中软件源代码文件夹包含了涉案软件的开发文档,但凯德公司并未提供涉案软件开发文档已向五设计院交付的证据,且在涉案软件编制工作未完成的情况下,上述开发文档显然不能视为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交付物。3.关于涉案软件的服务器端部署。本院认为,如前文所述凯德公司因涉案软件的测试为五设计院部署涉案软件的行为,在涉案软件编制尚未完成的情况下,显然不属于涉案软件的交付,亦不属于对涉案软件的服务器端的部署行为。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的《平台需求调研分析与统一规划》文件的编写、协助五设计院编制《人防建筑智能化设计平台开发研究与示范应用》科研申报书、以及涉案软件开发需求说明编写与交付、涉案软件的编制与交付、提供涉案软件的用户手册,涉案软件的服务器端部署等技术服务工作,凯德公司均未完成。凯德公司关于其已完全履行涉案合同,五设计院应向其支付尾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反诉主张,显然不能成立。本院对于凯德公司的相关反诉请求,均不予支持。二、关于涉案合同的处理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凯德公司未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在涉案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平台需求调研分析与统一规划》文件的编写、协助五设计院编制《人防建筑智能化设计平台开发研究与示范应用》科研申报书、以及涉案软件开发需求说明编写与交付、涉案软件的编制与交付、提供涉案软件的用户手册、涉案软件的服务器端部署等技术服务工作,属于迟延履行涉案合同主要债务的违约行为,且凯德公司经五设计院2015年4月22日《问题反馈函》、2015年7月3日《律师函》两次催告后,在2015年8月10日的合理期限前,仍未完成涉案软件18个问题修改等主要债务的履行。故五设计院已经依法享有涉案合同的解除权,五设计院据此在2015年8月20日向凯德公司发出《关于解除的通知》依法有据,涉案合同自上述通知到达凯德公司后解除。故本院确认涉案合同于2015年8月21日起解除。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1.涉案合同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为主的技术服务合同,根据双方的约定大致包含了两个类别,即平台需求调研分析与统一规划(协助编制《人防建筑智能化设计平台开发研究与示范应用》科研申报书;对人防建筑设计平台需求进行调研分析,完成《平台需求调研分析与统一规划》文件的编写;协助五设计院完成涉案软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供门框墙模块演示的工作),以及常规人防结构构件计算与绘图软件编制(完成涉案软件开发需求说明编写与交付、涉案软件的编制与交付、提供涉案软件的用户手册,并完成涉案软件的服务器端的部署)的技术服务工作,现凯德公司已经完成了其中的协助五设计院完成涉案软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供门框墙模块的演示的技术服务工作,对该项技术服务工作五设计院已经予以接受,故上述技术服务工作已经履行完毕,不应予以返还。对于五设计院关于涉案合同的目的是凯德公司为五设计院开发涉案软件,涉案合同中对相关技术服务分阶段与步骤,均只是为了实现涉案合同目的进行的工作安排,各阶段之间的工作安排和服务内容并非独立工作内容的诉讼主张。本院认为,从涉案合同约定及双方的履行情况看,五设计院与凯德公司签订涉案合同的目的,既包括了平台需求调研分析与统一规划,又包括了常规人防结构构件计算与绘图软件编制。上述所涉及的平台需求调研分析与统一规划与常规人防结构构件计算与绘图软件编制的技术服务工作虽有关联,但显然可以各自独立。而涉案合同中协助五设计院完成涉案软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供门框墙模块演示的技术服务工作属于提供平台需求调研分析与统一规划的技术服务工作之一,既相对独立又由凯德公司完成并为五设计院所接受,故本院对于五设计院的相关主张不予采纳。2.涉案合同约定的《平台需求调研分析与统一规划》文件的编写,协助五设计院编制《人防建筑智能化设计平台开发研究与示范应用》科研申报书,以及涉案软件开发需求说明的编写与交付、涉案软件的编制与交付、提供涉案软件的用户手册,完成涉案软件服务器端的部署等技术服务工作,凯德公司均未完成,且该部分工作内容未完成系凯德公司负责涉案软件的朱博士团队离职后,凯德公司未安排合格工作人员修改、完善涉案软件,完成涉案合同的技术服务工作所致,凯德公司显然具有明显过错,凯德公司应当就此承担返还对应技术服务工作款项的民事责任。至于上述未完成技术服务工作款项所对应的金额,本院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凯德公司未完成技术服务工作所占比重等因素酌情确定为164,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凯德数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原告辽宁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原告天津市人防建筑科研设计院、原告浙江省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原告广东人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返还技术服务费人民币164,000元;二、对原告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原告辽宁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原告天津市人防建筑科研设计院、原告浙江省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原告广东人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驳回反诉原告上海凯德数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上海凯德数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415元,共计人民币5,295元,由原告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原告辽宁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原告天津市人防建筑科研设计院、原告浙江省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原告广东人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444元,由被告上海凯德数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851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7.5元,由反诉原告上海凯德数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渊
代理审判员 凌宗亮
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
书 记 员 曾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