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21民初3116号
原告:嘉兴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东路290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叶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方、盛晟,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铭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东升路18号2号楼629室
法定代表人:陈玉清。
原告嘉兴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铭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嘉兴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