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06执100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华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新晖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1721427-6。
法定代表人曹跃进。
被执行人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仑区新碶明州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7767041-X。
法定代表人左会军。
申请执行人浙江华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华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民初字第00576号民事调解书,2017年0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给付1113227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206执10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旗民
审 判 员 曹得胜
审 判 员 赵 涛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代书记员 任瑞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