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华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仑执民字第989号
申请执行人***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新晖路682号,组织机构代码:71721427-6。
法定代表人曹跃进。
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好望角大厦1幢B1211室,组织机构代码:69824640-7。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9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