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102民初3043号
原告:***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54号院6号楼5层50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州市城投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鞍山西路83-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州市城投水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2023年6月9日,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70元,减半收取2985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共计50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龙 杰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