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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芜湖新翔科技孵化器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10执34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54号院6号楼5层50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3823126X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新翔科技孵化器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060842138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新翔科技孵化器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4日作出的(2022)皖0210民初32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40836.62元,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1、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芜湖新翔科技孵化器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的证券、保险、银行、支付宝、财付通账户,未发现足额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2年9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芜湖新翔科技孵化器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冻结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 3、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登记查封被执行人芜湖新翔科技孵化器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皖BK××**东风牌车辆,期限为贰年,如需续查封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因该车辆本院未实际扣押到,暂无法处置; 4、经查询,被执行人芜湖新翔科技孵化器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在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芜湖新翔科技孵化器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芜湖市湾沚区××、芜湖市湾沚区房地产管理局查询,芜湖新翔科技孵化器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芜湖市湾沚区××镇××道北侧,水阳江路南侧、***西侧08幢01室、02室、03室、04室、204室、205室、206室,09幢01室、02室、03室、04室、05室、06室,16幢101室、205室、305室、404室、504室、505室、508室,17幢204室、205室、404室、405室、408室、504室、505室不动产,本案于2022年9月30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查封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因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 5、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芜湖新翔科技孵化器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芜湖市湾沚区××镇××道北侧,水阳江路南侧、***西侧国有土地使用***[土地证号:芜国用(2013)003099号、芜国用(2013)0030**],上述土地上已销售的房屋所对应的土地不在查封范围内,查封期限三年,如需续查封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因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 6、本院依程序对被执行人芜湖新翔科技孵化器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7、本院线下查询未能找到芜湖新翔科技孵化器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 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 刚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缪 鹏 书 记 员  陈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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