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星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新星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104执1082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新星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长春新星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4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闫涵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