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星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新星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104民初365号
原告:长春新星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25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农安县合隆镇谷家岭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长春新星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新星宇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告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晟源房产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后,于2016年4月1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星宇建筑设计研究院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晟源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星宇建筑设计研究院诉称:2012年4月12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设计***小区工程施工图,设计费1,600,000.00元。同年7月18日,原、被告签订《工程设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设计***小区外网、锅炉房等,设计费为400,000.00元。之后,被告又委托原告出具***小区详规报批文本,设计费为114,300.00元。以上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并于2012年8月23日前向被告交付最后一批设计成果。被告已按原告设计成果施工完毕,但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小区工程设计费及详规设计费共计899,440.00元;2.被告给付原告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15年1月1日为2,587,682.84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晟源房产公司辩称:同意给付设计费用,但不同意给付违约金,因为企业经济困难。虽然是我们企业的钱,但是不归我们管,而是归政府管。委托设计不是个人行为,是企业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2日,晟源房产公司与新星宇建筑设计研究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一份,约定晟源房产公司委托新星宇建筑设计研究院进行***小区工程设计,建筑面积11.44万平方米,设计费1,600,000.00元,其中合同签订付320,000.00元,建设方案正式确定付480,000.00元,施工图交付时付640,000.00元,工程主体竣工验收付160,000.00元。同时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等。同年7月18日,双方另签订《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晟源房产公司委托新星宇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小区锅炉房、小区外网及7号楼重新设计,费用400,000.00元,合同签订即付20%设计费,方案确定后付50%,交图时付清全部设计费。上述合同签订后,新星宇建筑设计研究院即按约定进行工程设计,并于2012年5月至8月期间将工程设计图交付晟源房产公司。2013年6月20日,晟源房产公司向新星宇建筑设计研究院出具《图纸领取及费用说明》一份,内容为:”应我公司请求,由长春新星宇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联系委托并交付谷家岭***小区详规报批文本,小区报审总建筑面积约为11.43万㎡,我公司同意按1元/㎡支付详规文本设计费,现收到该小区详规文本2套,并支付人民币5万元,余款将于30日内付清,逾期愿按每日2‰支付违约金。同时收到本小区报批栋号建筑设计文本各2套,特此签收并说明。”
另查明:新星宇建筑设计研究院与晟源房产公司分别于2012年10月9日、2013年4月7日、2015年5月28日就上述***小区设计费用形成对账单三份,其中2015年5月28日对账单内容为:”长春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贵公司与长春新星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设计院)签订的设计合同及补充合同(锅炉、外网),***项目设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设计院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设计,成果分批交付贵公司,截至2012年8月23日锅炉房、外网施工图交付日期止,晟源公司已支付的设计费为55万元,尚欠支付145万元。依据合同第7.2条规定,贵公司应按每天2‰支付违约金,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13年8月2日止,违约天数345天,违约金额为345×2‰×145万﹦100.05万元,二者共计245.05万元。2013年8月3日,贵公司以***部分住宅、车库累计61.468万元冲抵设计费后,尚欠款183.564万元(83.514+100.05),抵账即日起至2015年3月28日,违约天数累加为662天,新增违约金为83.514×2‰×662天﹦110.573万元,欠款总金额为183.564+110.573﹦294.137万元,特此催告。”晟源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对账单上签字。因晟源房产公司至今仍未支付尚欠设计费用,新星宇建筑设计研究院遂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工程设计合同、对账单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新星宇建筑设计研究院已按约定完成晟源房产公司委托的***小区工程设计工作,但晟源房产公司以支付价款及抵付房屋的形式共向新星宇建筑设计研究院支付费用1,214,860.00元,尚欠899,440.00元未支付,现新星宇建筑设计研究院就此主张权利,应予支持。关于违约金,双方约定逾期给付设计费用,每逾期一日按未支付费用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上述约定数额过高,结合本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关于价款支付的约定以及损失情况,酌定晟源房产公司按尚未支付设计费899,440.00元的30%即269,832.00元向新星宇建筑设计研究院支付违约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新星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费899,440.00元;
二、被告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新星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269,832.00元;
三、驳回原告长春新星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97.00元,被告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木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