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1执监185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新星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春新星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吉0104执1082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长春新星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相关卷宗材料移送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勇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常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