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星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新星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6民初1263号
原告长春新星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长春市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新星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春市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新星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春市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5.00元减半收取为637.5元,由原告长春新星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姜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