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民终19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联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苏联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施义
审判员***
审判员熊艳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