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联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某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民终38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联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19号1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5月30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19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上诉人江苏联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1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联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上诉人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江苏联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联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江苏联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