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建筑设计院

**与襄阳市建筑设计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6民初334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龙,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襄阳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7号。
法定代表人:汪涛,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彬彬,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系襄阳市建筑设计院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轩,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襄阳市建筑设计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21年3月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蔡永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费丹
书记员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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