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建筑设计院

***与付明壁、襄阳市建筑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606民初832号
原告***,男,194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男,汉族,襄阳市人,系襄阳市建筑设计院退休职工,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襄阳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7号。
法定代表人**,襄阳市建筑设计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被告付明壁、襄阳市建筑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倩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聂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