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建筑设计院

某某与襄阳市建筑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606民初611号
原告***,男,汉族,1948年10月17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建华路陈营小区。
被告襄阳市建筑设计院。
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7号。
法定代表人**,襄阳市建筑设计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襄阳市建筑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