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建筑设计院

***与湖北泽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02民初142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泽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尹集村305省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襄阳市美和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松鹤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襄阳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号。
负责人:**,该设计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设计院主任。
原告***与被告湖北泽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襄阳市美和绿化有限公司、襄阳市建筑设计院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足额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