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天水金益源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03执9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水金益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吴忠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小龙,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民,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平,男,系该公司财务部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水金益源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陕西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一、由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天水金益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及xxxx年x月xx日前的利息共计xxxxx元,在该和解协议双方签订之日支付xx万元,已经冻结的款项中再由申请人领取xx万元,剩余款项xxxx元在xxx年xxx月xx日前付清;二、xxx年xx月xx日至该款付清支付的利息,按照原判决书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该笔款项的具体金额在付款时另行计算;三、如逾期履行,二被执行人按照未支付款项的xxx支付违约金;四、案件执行费xxxx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503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娟